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我镇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活力、增长潜力、竞争实力的服务业企业,推动服务业总量质量双提升,根据《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金额,则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培育南头镇服务业企业增长主体,全面提升全镇服务业发展水平。
(一)对已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
1、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3万元。
3、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4万元。
(二)对已纳入规上限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50%以上且有盈利的服务业企业:
1、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万元;
3、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
第四条 鼓励现代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对于镇内制造业企业通过产业分离成立从事现代服务业相关领域的分公司的,当年营业收入过亿元且有盈利的,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补助。具体为: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有盈利的,补助40万元;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有盈利的,补助80万元;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且有盈利的,补助160万元;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补助24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旅游住宿产业发展。
1、获得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首次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壮大服务业新兴业态
第六条 鼓励电子商务。
1、鼓励镇内制造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部门或企业,并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自营网店实现应税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其应税销售收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代运营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在南头注册并且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代运营),按其应税销售收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促进电子商务服务项目发展。支持具有网店运营策划、代运营、电商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项目的电商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对项目年服务南头镇企业40家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营业额达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参与“南头制造”区域品牌运营的企业,其服务对象不能包含“南头制造”入驻企业。
第七条 重点培育检验检测。
1、鼓励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对具有国际公认权威的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国内具有相当影响力或对促进我镇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我镇登记注册并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或合作共建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盈利性专业检测服务机构在我镇登记注册并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鼓励检验检测企业发展。对评价好、服务诚信,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20%、20%~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在我镇新建市级以上(含市级)互联网+共享设计、智能产品、智能制造、检验检测认证、质量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商、工业互联网、节能服务等平台,服务镇内企业20家以上,切实解决产业集群和企业转型升级的共性难题的,按平台建设实际投入费用(发票金额)的20%进行奖励,单个平台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如同一项目已申报国家、省、市相应的财政补助,不可重复申报,但省、市补助总额低于镇级补助标准的,镇级予以补足差额。
第四章 促进商业综合体招商
第九条 促进商业综合体招商。
1、扶持对象:在南头镇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购物中心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的运营方。
2、支持商业购物中心引入主力店铺。商业购物中心引进品牌效应明显、人流拉动力强、能有效提升区域商业氛围的主力店铺,在南头镇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以下标准给与一次性补助。每个商业购物中心每年度限报2家主力店铺,且申报的主力店铺已正常开业经营不少于一年。
(1)主力店属于文化艺术、影音娱乐、休闲健身体验类的,且租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主力店属于知名快时尚品牌的,且租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3)主力店属于百货或超市的,且租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4)主力店属于被评为全球最有价值奢侈品牌100强的商贸国际一线品牌,且租用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支持商业购物中心综合发展。每个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商业购物中心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引进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每新引进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引进近3年内被评为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中的商贸零售企业及下属品牌进驻,每新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引进全国直营连锁规模10家以上的教育、文化、休闲服务企业,每新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引进“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或其他省份认定的老字号企业,每新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5)引进近3年获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及下属餐饮品牌设立直营店的,每新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6)引进近3年内被评为世界500强、世界品牌价值500强、全球奢侈品企业100强中的商贸国际一线品牌设立专卖店、旗舰店的,每新引进一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商业购物中心年度满租率达到80%以上的,且入驻商铺正常开业经营不少于6个月,给予奖励50万元。
以上进驻企业或品牌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只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一条申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项目管理依据《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凡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奖励的,只给予一项扶持。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专项资金扶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