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出台了《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2017〕22号),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说明
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推进新型专业镇建设、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关键时期,工业用地需求依然旺盛。在我市新建建设用地愈发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创新和改进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一)有助解决土地利用粗放和用地紧张并存的难题。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由镇区主导,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亦以镇区为主,部分镇区在工业用地的统筹利用、供应管理、供后监管力度不足,造成土地闲置、低效用地情况较多,造成“有项目无用地、有用地无项目”现象。实施“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有利于加强用地准入和供后跟踪监管,解决土地利用粗放和用地紧张并存的难题,提高用地效率。
(二)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要素统筹升级。“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市提出把要素升级、结构优化、制度改革作为今后发展的三大发动机,土地乃要素升级中的关键。近年来,我市用地紧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发展。为此,市委市政府提出推进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出让制度改革,配套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入手,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顺应新时代产业发展用地要求。我市正处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随着高科技产业、创新产业的迅速发展,为更好地适应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实施“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供地,有效减轻企业项目营运初期的用地成本负担和资金压力,实现“轻资产”运营;同时辅以土地供后用地项目情况跟踪考核评价,有效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土地闲置等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顺利推进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的供地实施工作,我市研究台出了《中山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订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的法律政策依据有: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粤国土资利用函〔2016〕1947号)等。
(二)市相关政策文件。包括《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函〔2014〕34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府〔2015〕56号)、《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中土函〔2016〕2360号)等。
(三)参考借鉴其他城市相关政策。包括《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顺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和弹性出让暂行办法》、《寿光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程序(试行)》等。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主要由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及概念释义。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包括出让年限、出让起始价及竞买保证金的设定,以及土地开发利用原则。
第三部分为办理程序,主要是:由镇区设定准入条件,经信、环保部门审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出让申请;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成交后签订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报建、建设、跟踪考核评价及后续办理用地手续等。
第四部分为供后监管,包括可收取履约保证金及其收取与返还;“先租后让”用地考核处理;“弹性年限出让”用地评估。
第五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了属地镇区政府、市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强调镇区政府为用地出让及供后监管的责任主体,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部分为其他说明。
四、政策亮点
(一)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是一种新的用地供应模式,有利于各镇区根据自身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项目性质情况,选择更适合产业项目发展和更利于用地管控的土地供应方式,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实施全方位准入管控。本《实施细则》提出对所有“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工业项目,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即由发改部门建立工业项目准入体系,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税务、环保等部门联合实行准入把关。
(三)实行用地开发全周期监管。本《实施细则》提出加强工业用地由准入、出让、供后开发全周期监管。一是建立全面的工业用地出让准入体系,多部门参与制定出让方案;二是供地环节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召集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联审;三是实行土地供后履约情况考核评估。
(四)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对实施“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的用地项目,通过市、镇两级政府及国土、发改、经信、规划、建设等多部门联合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有效确保项目按期建设达产、土地集约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