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类市场主体为本市引进优质投资项目,促进本市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活动,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促进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子项目,其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资金”(下称“引荐补贴资金”)和“走出去专项资金”(下称“走出去资金”)两项,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从当年“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子项目中列支。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制定、修订、实施,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
(二)组织、受理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内部监管。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引荐补贴资金”的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本细则所称引荐,是指对推动非本市投资方和落户镇区在联系、沟通、对接、协商、洽谈、签约等过程中起到实际性促进作用,且成功促成投资方在本市投资新设项目的行为。
(二)本细则所称补贴对象,是指经项目投资方和落户镇区或市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认可的引荐机构,其性质可以为企业(含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个人不适用于本细则。
(四)“引荐补贴资金”的申报以补贴对象所引荐且成功在本市投资新设项目为条件,具体如下:
1. 新设项目须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非限制、禁止类项目;或符合我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包含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
2. 新设项目须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 新设项目须报备中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并经考核确认。
4. 新设的生产型项目投资总额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新设的非生产型项目投资总额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外商投资性公司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金额须在1000万美元以上。
5. 新设的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业、社区综合体开发项目)不纳入本细则。
6. 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新设项目。
第六条 “走出去资金”的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已取得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 财务制度健全。
4. 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6. 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境外项目的基本条件
1. 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生效或正在执行。
2.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3.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4. 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引荐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所申请的新设项目在工商登记注册后,根据实缴出资金额给予补贴(外币投入资金按出资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其注册资金存在分期交付或增资变更情况的,所申请补贴的时限为首期出资日期起一年之内,并按照分期交付或增资变更的实缴出资金额进行分阶段申报和补贴。
(二)新设项目的引荐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实缴出资金额的1%兑现,单个项目引荐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走出去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境外投资直接资助
1.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根据投资主体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境外商品展销平台、境外经贸合作区等项目,对其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所支出的费用;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等所支出的费用等。
2.境外投资项目建设运营费用
投资主体以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的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根据投资主体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办公、生产等经营场所的费用;招聘、培训技术工人、生产工人和办公人员的费用;境外研发中心用于专利申请注册、聘请当地研发人员、购买或租赁研发设备的费用;购买境外项目股权实际投入的费用; 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境外突发安全事件处置费用等。
3.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运营费用
对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800万美元,已入区企业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带动入区市内企业不少于3家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获得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产业园区)考核认定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通过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认定后给予连续三年,每年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直接通过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境外产业园区)考核认定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在资助期内按有关规定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当年度不给予资助。
4.境外商品展销平台项目建设运营费用
本市企业在境外以购建或租赁方式投资设立,为企业境外营销提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场馆及服务的商品城、商贸城,且建设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入场市内企业不少于10家的境外商品展销平台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通过省级认定的境外展销平台,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二) 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1年以上(含一年),用于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经营,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贷款年度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贷款贴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执行基准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人民币贷款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或外币贷款实际利率低于3%的,以实际利率作为贴息参考值。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三) 海外投资保险及融资担保费
对企业为降低境外项目风险而向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以及为境外项目融资而向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信用担保的担保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对外承包工程
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勘查、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根据境外工程资助年度完成营业额,划分不同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以下扶持金额的奖励。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助的,境外工程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营业额 (万美元) |
100-300 |
300-500 |
500-1000 |
1000-1500 |
1500-2000 |
2000以上 |
扶持金额 (万元) |
10 |
20 |
30 |
50 |
80 |
100 |
(五)“走出去”相关经贸活动
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或符合市商务局支持方向的以“走出去”为主的考察活动(包括考察境外投资环境、工业园区、展销平台、工程承包市场等),经备案确认其考察活动与人员真实性的情况下,每家企业每个活动最多资助2人,按其实际发生的国际交通费(经济舱往返机票)给予80%的资助。
第九条 企业按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根据当年可分配资金额度,按资金的上述补助范围和标准对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条 资金的补助比例和标准将根据全市资金申请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比例和标准不得高于上述列明的比例和标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引荐补贴资金”申请时效及申报材料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凡在我市完成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的项目,均可由项目引荐机构向中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将出台具体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资金申请表》1份(附件1);
(二)提交《XX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1份(附件2);
(三)被引荐项目的注册登记材料1份;
(四)被引荐项目实际缴付出资的证明材料1份(包括但不限于首期/分期出资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书);
(五)审核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走出去资金”申请时效及申报材料
市商务局将出台具体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报告》、《申请企业声明书》、《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等材料,并根据申请项目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引荐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公示;“走出去资金”申请材料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公示。以上资料审核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用专业机构、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待申报项目通过审核、公示后,由市商务局或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或拨付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并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不得上报虚假材料。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及追回已拨付的款项,五年内不再将该单位纳入政府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商务、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完成后,市商务局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按规定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暂行办法》(中商务促字〔2016〕13号)以及《中山市“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合字〔201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
2. xxx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
3. 中山市“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资金申请表
引荐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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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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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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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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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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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投资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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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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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8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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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投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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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项目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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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及强度 (万元/亩) (生产型项目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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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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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市外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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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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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注册资本 (非生产型项目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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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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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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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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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划拨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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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划拨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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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申明:所上申报补贴项目及材料真实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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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镇区或市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出具证明及意见:(以下仅供参考) 兹有xxx项目经由xxx公司/企业(法人代码:xxx)引荐落户xxx镇(区)xxx(具体地址),该项目注册资本为xxx万元,项目投资强度为xxx万元/亩,实缴出资金额为xxx万元,项目注册成立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该项目主要经营范围为xxxxxxx,将对我市xxxxx产业的发展起到xxxx作用。 该项目引荐过程属实,且符合《中山市投资促进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拟给予xxx引荐机构以兑奖比例为1%、补贴资金额度为xxx 万元的补贴奖励。 专此证明/说明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中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须知:表格中填报资金金额请注明货币种类。
附件2
xxx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
(参考范本)
一、项目引荐概况
(一)引荐机构名称及简介。
(二)引荐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项目投资情况简述。
二、项目引荐过程
(一)对接洽谈阶段。
(二)推介引荐阶段。
(三)签约落地阶段。
三、引荐机构及项目被引荐项目评价
引荐机构自评 |
签 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投资方意见 |
签 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中山市“走出去”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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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申报资助类别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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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资助 |
贷款贴息 |
信保 |
承包工程 |
经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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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 |
申请报告 |
√ |
√ |
√ |
√ |
√ |
申报金额以人民币元或美元为单位,注意申请报告中的数据与其他相关资料的对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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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企业声明书 |
√ |
√ |
√ |
√ |
√ |
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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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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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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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度审计报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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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 |
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
√ |
√ |
√ |
√ |
|
境外投资项目要求提供“境外投资证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要求提供“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参加经贸活动的企业不需提供。 |
|
7 |
项目合同或协议 |
√ |
√ |
√ |
√ |
|
独资设立的境外企业不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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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
√ |
√ |
√ |
|
|
对于无须以注册公司形式开展的业务,申请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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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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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资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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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汇出证明包括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兑换水单。以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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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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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级投资项目需要提供,包括第一级境外投资证书、相关法律资料文件、证明投资关系的资金流向证明(银行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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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境外展销平台进场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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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境外展销平台与进场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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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展销平台项目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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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合作区批准文件以及建区企业与进区企业的进区协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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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境外工业园区的建区牵头企业和进区投资项目均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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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走出去活动的通知文件及报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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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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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访人员的护照、机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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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护照资料需包括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机票可包括电子行程单和登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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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访人员与申请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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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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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费用 |
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
√ |
√ |
√ |
√ |
√ |
填写资料页码注意要与附后的各类凭证页码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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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资金投入或费用支出凭证: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支付合同 |
√ |
√ |
√ |
√ |
√ |
支付凭证要求提供支付的银行单据,如属转付代付,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证明材料。费用发票应为正式收款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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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海关出具的出口数据证明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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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商贸平台需提供。相关材料需能证明投资主体或进场企业针对境外项目所在市场的自主出口或委托出口的数量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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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境外研发技术专利证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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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境外研发中心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所取得的专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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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招聘项目所在地技术人员、工人的名单、雇佣合同及工资发放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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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海外投资保险保单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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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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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项目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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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融资担保项目投保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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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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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项目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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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单、保险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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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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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项目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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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担保协议复印件、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单据、担保费发票及担保费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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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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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项目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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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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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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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同银行分别填写(后附贷款合同、提取银行贷款结算凭证(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单),注意资料的清晰性和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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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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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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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原件(加盖银行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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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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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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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贷款企业与申请企业不一致(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的除外),且申请企业(签约企业)为贷款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还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该贷款用于签约项目以及申请企业母公司向申请企业划转贷款的单据、申请企业偿还母公司贷款以及支付母公司贷款利息的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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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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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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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银行的不同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成套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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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资料的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