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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对表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三个定位”工作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抢抓“双区驱动”历史机遇,推动南头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设立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由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统筹管理,用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中山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各类专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负责根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中山市南头镇财政分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扶持对象:

  在我镇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镇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九条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一)建设中国家电品牌基地: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技术创新,提高家电产业供给质量,打造家电行业全国首个绿色智慧集群等与深化全国首个“中国家电品牌基地”建设相关专项。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上限上企业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专项,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培育专项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专项。

  (三)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专项,促进商业体招商专项等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

  (四)鼓励高层标准厂房建设:建设多层、高层标准厂房,“工改工”等推动高层标准厂房建设专项。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十条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事后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一条  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于每年4-5月通过南头镇官方网站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类专项纸质申报材料报送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受理窗口。

  第十三条  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核定、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定。

  第十四条   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根据审核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或者第三方评定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上报镇政府批准,在南头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拟定资金安排方案上报镇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将经镇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相关单位,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各类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具体按照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并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三)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各专项资金扶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