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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头镇稳企安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0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振虎威和稳企安商年建设新要求,全力聚焦不遗余力关爱企业、服务企业、扶持企业,把“亲”“清”统一起来,当好服务企业发展的“店小二”,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站台吆喝,调动和激发企业家的发展热情和积极性,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为我镇经济振兴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在南头镇注册、生产、独立核算,持续正常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评选当年在库国家统计局网上一套表的规上限上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依法纳税,经营期间无重大违反国家税法行为,累计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二)依法经营,经营期间无重大违反国家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三)依法统计,经营期间无重大违反国家统计法行为。

  (四)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上缴率达到规定标准。

  (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按环保要求运行,经营期间无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营期间不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

  (七)诚信经营,经营期间无出现就业稳定、信访稳定等重大问题。

  (八)积极响应镇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九)参评企业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予以审核和奖励。

  三、奖项设置

  (一)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杰出贡献奖

  对在南头镇持续经营15年(含15年)以上,202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突破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6万元,同时对应颁发金、银、铜奖杯及证书。

  (二)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菁英贡献奖  

  对在南头镇持续经营15年(含15年)以上,202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同时对应颁发金、银、铜奖杯及证书。

  (三)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功勋贡献奖

  对在南头镇持续经营10年(含10年)以上的,202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突破8000万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规上限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同时对应颁发金、银、铜奖杯及证书。

  四、奖励程序

  (一)奖项的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经科局、财政分局、建农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分局、综治办、公共服务办、红十字会、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科局,负责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奖项评审仅在2021年进行一次,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由领导小组各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科局牵头汇总,各部门联合评审后,将获奖企业名单报党委会研究审定。

  (四)企业依法注册、生产、经营等情况,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审核、提供。

  (五)企业依法统计、营业收入、类型等情况,由经科局负责审核、提供。

  (六)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由税务分局负责审核、提供。

  (七)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金上缴率情况,由税务分局负责审核、提供。

  (八)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由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核、提供。

  (九)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况,由应急管理局和消防大队负责审核、提供。

  (十)企业就业稳定、信访稳定等情况,由综治办负责审核、提供。

  (十一)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由公共服务办、红十字会负责审核、提供。

  (十二)企业积极响应镇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情况由经科局负责审核、提供。

  (十三)经科局上报的审核结果经党委会研究审定批准后,在南头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经科局牵头汇同各部门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经科局拟定资金安排方案上报镇政府批准。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并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企业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镇经科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镇经科局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三)企业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2、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3、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