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我镇企业加快发展,支持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我镇产业升级,切实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财政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专项扶持资金。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金额,则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三条企业通过市级龙头骨干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企业首次通过全国、全省民营企业500强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企业首次通过中国、全省制造业500强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六条奖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管。
(一)龙头骨干企业高管是指在我镇注册设立、结算、纳税,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内,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技术和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须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服务满1年,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3万元以上,近三年无犯罪行为。
(三)具体奖励标准:
1.主营业务收入年20亿元(含)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20%、20%~30%、30%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2.主营业务收入年50亿元(含)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20%、20%~30%、30%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3.主营业务收入年100亿元(含)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10%、10%~20%、20%以上的,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所获得的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150万元、250万元、350万元。
(四)奖励的龙头骨干企业具体高管名单、分配方案及高管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龙头骨干企业报中山市南头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审定;龙头骨干企业不得收回高管所获奖励或以此为由减少高管奖金等福利待遇。
(五)奖励发放到龙头骨干企业高管个人银行账户,相关税务由龙头骨干企业高管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第七条鼓励企业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南头镇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镇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企业在国内或国外成功上市,募资金额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并把资金投放在本镇的,镇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募资金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把资金投放在本镇的,镇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新三板,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募集资金全额投放在本镇的,给予补助20万元。
第九条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本年度有开展兼并重组项目且已经重组完毕的企业,项目实施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新增达5000万元以上、年度新增税收超过300万元的,可申请一次性科技专项支持30万元。
(一)资助对象为在南头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上年度在本镇实际入库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发起兼并重组的企业。
(二)兼并重组交易资助条件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手续齐备并完成交割的非关联企业交易项目,兼并重组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
(三)关联企业资产重整资助条件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手续齐备并完成重整的项目,兼并重组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
第四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条鼓励企业上规上限。对获中山市支持企业上规上限专项奖励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镇级再配套50%的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高成长企业发展。当年应税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5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应税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0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依据《南头镇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凡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奖励的,只给予一项扶持。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所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专项资金扶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